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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一则咨询引发的思考:当事人基于回迁安置购得的房屋,由于开发商的原因,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仍未交付,更甚者,开发商擅自将房屋对外出租。现,当事人有两方面的诉求:一、基于合同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;二、基于物权保护,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求承租人搬离腾退。两个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,法律后果均是由开发商所导致,能否在同一诉讼中合并处理?据了解,法院此前已对与此相同情形的案件作出裁判,确定主要诉争的法律关系,在同一诉讼中将两项诉讼请求一并处理。
开发商房屋的交付问题直接关系到承租人面临搬离腾退房屋的后果,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也是由开发商导致的,事实前后相扣相互影响,法院将合同纠纷与物权保护纠纷合并处理符合法律指导思想,也更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矛盾,提升诉讼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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